2020年,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一年。而财政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来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出台了相关财税政策,可以更好符合社会的发展。

2020年1月1日实施,本办法是指单位、个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成为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为被检举人。检举人可以匿名检举,也可以实名检举。

2020年1月1日实施,本办法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1、销售、出租产生的债券,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暖、气,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3、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2020年1月1日实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住满183天的,则为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满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五、《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予以废止。
六、《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2月1日实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1月1日实施,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