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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派发口罩究竟是属于劳保用品还是福利费?

发表时间: 2020-02-10 14:29:13

作者: 源沅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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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无数国人的心。一些单位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派发口罩、消毒酒精等防护用品或药品。但是有人会问,这些口罩、酒精,究竟该属于劳保用品还是集体福利呢?

首先,我们来弄清一下什么是劳保用品和集体福利这两个概念。



劳保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集体福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而集体福利属于职工福利的一种,是指是指全部职工可以享受的公共福利设施等。如职工集团生活设施,职工食堂,集体文化体育实施、医药设施等。

因此,单位因为肺炎疫情,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品的相关支出,而非发放货币补贴,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应该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而集体福利是在正常情况下给员工除奖金之外的补贴、补助,但由于现在是疫情特殊时期,因此不纳入集体福利。

那么,为什么要区别开劳保用品和集体福利呢?因此这两个所涉及的税务处理非常多。



1、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只要购进的口罩等劳保物品支出不属于以上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范围,则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劳保用品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购买口罩等劳保物品取得合法凭证,可税前扣除。

而关于集体福利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处理:在企业发放的劳保用品,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作需要,不属于个人“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为抗击肺炎疫情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劳保用品,发放给员工工,只要取得合规发票,能按规定抵扣进项,能税前扣除,不属于福利费,不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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