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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限期实缴制有何影响?

发表时间: 2024-01-18 16:12:23

作者: 广州源沅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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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新版《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在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通过。该法律明确自公司成立起5年内需要把注册资本缴足。下面,讲解关于新版《公司法》限期对企业会有哪些影响,以及没完成实缴会不会有处罚!

    新公司法限期实缴制有何影响?

    一、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改认缴制为限期实缴制度,限五年内缴足出资。

    二、以前未实缴的公司怎么办?

    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也包括存量公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三、五年之内没有完成实缴有什么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股东没有钱实缴怎么办?

    可以办理减资,但是公司股东务必注意进行合规减资,否则因减资程序不合法,将导致股东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等法律责任。

    (二)新《公司法》对减资程序的修改

    1、新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新增简易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简易”减资制度适用有诸多限制条件,如减少的资金不得流向股东、不能免除股东出资义务等。但满足这些条件,补亏型公司无须事先通知债权人,直接“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违规减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尽管有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不可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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