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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专票情形属于异常凭证,千万要留意!

发表时间: 2024-12-26 16:32:01

作者: 广州源沅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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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企业的业务需要,一般有部分公司都需要为客户开具专票。在目前的政策中,哪些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呢?并且还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容易被列入异常!

    以下情况属于异常凭证!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使用电子专票时,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1、红冲。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丢失。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3、报销。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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