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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 增值税免税还要理清这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 2020-02-20 15:55:17

作者: 源沅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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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相继出台了一揽子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增值税免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三项免征增值税得政策出台后,引起了纳税人和财税从业人士得广泛关注。如何将政策落实好,打通政策落实的“***一公里”,让纳税人***限度的享受政策红利,还需要理清以下四个问题。




问题一:免税的对象主体是究竟谁?是纳税人还是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答案是后者。

有纳税人问:我是一家酒店,我提供的而参议住宿服务享受免税,对应的服务不得开具专票。可是我酒店还有不动产出租业务,这一部分不动产租赁收入,可否不享受免税,并向承租人开具发票?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酒店提供的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但是酒店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可以依法开具专票并按照规定纳税。


问题二:我公司取得生活服务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可是我公司2019年12月发生的购进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元月份实际取得,并在2020年元月勾选。这份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元月份抵扣的该笔专票的进项税额,究竟是用于实际购进当期2019年12月项目,还是用于2020年的免税项目,需要纳税人进行准确划分,如果能够区分实际用于2029年12月的应税项目,准予抵扣进项税;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需要在2020年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




问题三:2020年元月份的部分销售已经开了发票,如何申报处理?


答:大致总结为三种情形:

一是已经开具了免税发票或尚未开发票。在2020年2月份申报2020年元月份属期增值税时,可以将免税销售额直接填入“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内;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关栏次。


二是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020年2月份申报2020年元月份属期增值税时,也可以直接将免税销售额填入“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内;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论该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的税额栏是否为“免税”。


三是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

元月开具的专票已经跨期,不能作废,应当在2月或免税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红冲。


在做元月份属期增值税申报时:

解决方式一 元月份已经开具的专票销售额和税额,直接按照应税销售额申报并纳税。

在2月份红冲后再冲减2月份的应税销售额和税额。但是2月份大部分纳税人基本没有开工,收入基本为0,所以没有冲减的基础。

或者再申请2月及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如果时提供交通运输、生活服务的纳税人,雨后月份也享受免税,抵减应纳税额也不一定能实现。

或者办理退税,手续上比较复杂繁琐。


解决方式二 直接在属期元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一)的“未开具发票”栏次填负数冲减。然后在把对应的销售额填入“免税项目”相关栏次内;同时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可是这样处理又存在几个后遗症:

后遗症1:在在纳税申报时的票表比对环节,如果系统还有强制校验的话,一定会出现申报异常。会不会出现申报失败?需不需要税务机关“异常处理岗”人工解锁?这个问题需要各级税务机关予以关注!

后遗症2:以后期间再对已经开具的专票红冲时,红字销售额和税额不得再填写冲减红冲当期的销售额和税额。时间长了,财务能否记住?

后遗症3:销售方直接按照享受免税处理了,后期采购方不同意已经抵扣的专票红冲,咋办?销售方已经享受的免税,重新更正元月份的申报表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后遗症4: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会出现下面第四个问题


问题四:同一纳税人同一项免税项目中,增值税免税能否部分享受部分不享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从本次疫情的影响以及免税政策出台的初衷,税务机关应当以开放、灵活的态度来贯彻落实优惠政策。给纳税人以更多、更有利的选择,是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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