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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发表时间: 2020-04-27 14:29:42

作者: 源沅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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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一些网友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虽然这是企业所得税种***为常见的一个纳税调整项目,但在实践种依然会有很多财务人员感觉把握不准,今天我们一起来看学习了解一下业务招待费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

二、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税法上没有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通常来说招待客户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都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三、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基数包括哪些?

1、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2、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是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其他业务活动的收入不大,发生频率不高,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等。

3、视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包括(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九)其他。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同时为了不重复计提,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5、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6、查补收入。《***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报表填报,即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时会填列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收入、成本和费用均有其相应的发生年度,在其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在财务账册上反映或者通过任何方式加以隐匿,均不能改变相应收入为其发生年度收入的事实。现行税法明确,前述扣除的限额是以年度“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的,而查补的收入属于其发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当然应允许其作为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基数。


五、筹建期无收入如何扣除业务招待费?

筹建期无收入可扣实际发生额60%。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筹建期的定义,财政部财法字[1999]第003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下同)之日的期间。

财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治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现行的税法中,未对筹建期进行精准的界定。,一般认为是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关于筹建期,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结合不同的行业,可以大致按以下方法把握。

1、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属于筹建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属于筹建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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